供水設施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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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
2.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公共供水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損壞。
3.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1)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2)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打樁、頂進作業等;
(3)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
(4)其他可能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4.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1)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取水;
(2)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供水設施連接;
(3)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4)在供水設施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
(5)轉供城市供水;
(6)故意損壞或者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水表;
(7)干擾水表正常運行;
(8)隱瞞或者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行為。
以上內容摘自《濰坊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詳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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